2025年11月2日,科威特官方公報刊登了2025年147號法令,該法令修訂了2020年第10號法令中有關于公證的條款,旨在推進科威特文件處理程序中的電子化進程,加強科威特政府的數字化轉型。
本次法令修訂的重要內容是對委托書的公證期限進行規定并明確了委托書的效力。具體為根據新增的第五條之二規定,除了特殊授權(含商業授權或司法部豁免授權)外,經公證的委托書有效期限為五年,除非另有約定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委托終止。公證期限屆滿不影響雙方之間委托書的法律效力。
該法令還涉及先前的簽發的委托書效力,即之前簽署的無限期委托書仍然有效,現有經公證的委托書自該法令生效之日起繼續有效兩年或直至原委托書到期日為止,以較早到期者為準; 之前簽署的有期限委托書有效期至原定期限屆滿日或自法令生效之日起5年為止,以較早到期者為準。特殊授權的委托書按照單獨規定實施。